← 全部条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11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0 / 120

第一百一十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开展文物资源数据服务,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第一百一十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