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2 / 120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 第11条第13条 → 对第十二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0/10000 提交本条建议 ← 第11条第13条 → 全部条文 返回专题首页 民间收藏文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