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加强文物保护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培养考古、修缮、修复、测绘、展陈、鉴定、流失文物溯源和流转历史研究、法学、社会教育、安全防护等文物保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鼓励支持将文物保护专业知识、技能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