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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4 / 120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和各类组织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机构及国际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进行统筹协调与指导管理,会同外交、商务、对外援助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对相关合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第二十四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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