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应当明确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方案和保护措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调查结果内容应当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为相关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享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实现信息共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工作中事先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调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避让等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防止建设性破坏;因避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