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的历史风貌影响程度低、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工程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目录清单,视情况动态调整。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目录清单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的目录清单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的目录清单外的建设工程,依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