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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4 / 120

第四条

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确认为文物的行为。

对第四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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