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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5 / 120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年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评估:(一)元代和元代以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明代和清代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二)1840年以前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古建筑(群),1840年至1911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并且具有传统风格的古建筑(群);(三)1911年以前的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以及1911年以后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石窟寺、石刻、壁画等;(四)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史迹,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五)1840年以后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并且体现时代风格的代表性建筑(群);(六)不能列入上述类别,且作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为某一区域或者群体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七)古猿、古人类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八)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实体尚存的物质遗存。

对第五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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