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二)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文物保护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三)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二)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文物保护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三)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