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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88 / 120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流通领域信用记录,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其信用记录。

对第八十八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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