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流通领域信用记录,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其信用记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流通领域信用记录,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其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