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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98 / 120

第九十八条

临时进境的文物,应于进境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报备文物信息,凭报备回执向海关申报文物临时进境,海关将文物加封后,当事人应当将文物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并核对入境登记记录。经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临时进境的文物在境内滞留的时间,除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进境的文物在境内超期滞留的,不再办理文物复出境手续;如需出境,依照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对第九十八条提建议

建议会在 11 月 23 日征求意见结束前统一整理,报送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想自行提交,也可发邮件至 faguichu@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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